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14號聲請人 徐國鐘 訴訟代理人 徐國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00│├──┼────────┼────────┼──┼──┤│0002│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10│├──┼────────┼────────┼──┼──┤│0003│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81│├──┼────────┼────────┼──┼──┤│0004│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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