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41號聲請人 林素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2│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1│647│├──┼──────────┼────────┼──┼───┤│3│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1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