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78號原告 蔡丹榮 訴訟代理人 邵華 律師被告 王建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文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78號原告 蔡丹榮 訴訟代理人 邵華 律師被告 王建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