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聲請人 鍾江幸妹 即 鍾俊賢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鍾俊賢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提出遺產分割証明文件,以釋明本件系爭股票為聲請人所繼承。
②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