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銘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821號、105年度偵字第18765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銘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富銘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罪,復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自民國105年11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檢察官經本院准予於同年月12日借提被告發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214號確定判決),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