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花枝被告陳純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954、第2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花枝、 陳純共 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單肆張、多支互碰總支數速見表壹張、六合彩賠率表壹張、濟公六合手冊壹本、傳真機貳臺、錄音機壹臺(含錄音帶壹捲)、錄音帶壹捲、計算機壹臺、各期開獎號碼壹張、上游組頭開獎規則貳張、通訊錄壹張、六合彩簽單拾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十七行所示「六合彩簽單一張」應更正為「六合彩簽單四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花枝、陳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二人於各該期香港政府六合彩開獎前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與賭徒對賭,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接續行為。被告二人就前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普通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其中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二人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經營時間之長短,所獲利益,前均曾因賭博案件遭科處刑責,本次猶然再犯,顯見渠等輕忽六合彩賭博對社會風氣影響之程度、犯後均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物均係被告二人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二人於警詢中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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