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38號原告 余淑柔 被告 廖麗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麗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3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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