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李冠穎 (兼 黃奕 為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及管理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李冠穎及其於管理被繼承人 黃奕為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及被繼承人黃奕為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1,3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渠等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1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及被繼承人黃奕為即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二所示,另附表二編號1、2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又抵押物所有權人黃奕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已於108年8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8年度繼字32號民事裁定指定相對人為黃奕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繼字3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黃奕為除戶謄本、信用卡申請資料及消費紀錄、個人購屋貸款借據2份、交易明細查詢單、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3月18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苑裡鎮│ 福田 ││769-3││102.19│全部│權利範圍:李│││││││││││冠穎、黃奕為│││││││││││各2分之1。│└─┴───┴────┴───┴──┴────┴─┴──────┴────┴──────┘┌─┬──┬────┬────┬────┬───────────────┬──┬────────┐││││││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456│同上土地│苗栗縣苑│店鋪、停│第一層:50.66│陽台:10.16│全部│權利範圍:李冠穎││││福田段76│裡鎮中正│車空間、│第二層:50.66│││、黃奕為各2分之1││││9-3地號│里12鄰中│住宅、鋼│第三層:50.66│││。│││││正93之3│筋混凝土│第四層:40.86││││││││號│造│合計:192.84││││└─┴──┴────┴────┴────┴────────┴──────┴──┴────────┘附表二:
┌──┬───────┬────────┬──────┬────────┬────────┐│編號│初貸日│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違約日│尚欠本金│││(民國)│(民國)│(新台幣)│(民國)│(新台幣)│├──┼───────┼────────┼──────┼────────┼────────┤│11│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6日至│10,300,000元│108年8月16日│9,150,176元││││125年12月16日││││├──┼───────┼────────┼──────┼────────┼────────┤│22│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6日至│1,000,000元│108年8月16日│658,330元││││112年12月16日││││├──┼───────┼────────┼──────┼────────┼────────┤│33│信用卡債務│105年11月8日申領│18,409元│108年12月6日│18,4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