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月梅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柒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93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
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4年8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可稽。
(二)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按月繳交150元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
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8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10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五)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
金卡:8,128元、信用卡:6,792元、信貸:74,126元,總債權金額為89,046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6月9日,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七)依金管會108年8月12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2725440
號函規定對「債務協商失敗或依協商方案繳款毀諾者之持卡人」自108年9月1日起不得再計收違約金,故違約金請求僅至108年8月31日止。
(八)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
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及信用卡申請書暨定型化契約書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月梅│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8128元││月1日起││││││├──────┼──────┼───────┤││││自民國95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黃月梅│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6792元││月1日起││││││├──────┼──────┼───────┤││││自民國95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003│新臺幣│黃月梅│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74126││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黃月梅│自民國95年6│至民國108年8│按月繳款150元│││6792元││月10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003│新臺幣│黃月梅│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4126││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