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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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素曼 (原名: 吳洪素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43,538元部分,請求按年息16.88﹪計算之依據。(貴行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利率條件約定部分,僅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8.88﹪計付,其餘均為空白)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