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7,425元及自民國9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按年利率百分之1.75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