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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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641號債權人瑞士村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呂素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玉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玉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陳玉美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巷○○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