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81號原告 林進福 被告 陳愛珠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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