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六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六簡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廷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廷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6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之規定係將修正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私人領域內,對他人安全及空間自主權益產生莫大影響。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冷氣安裝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宏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