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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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步群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提起公訴日(即93年3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提起公訴日(即91年3月2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