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抗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 洪順慶 再審相對人鼎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5月30日本院105年度再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民國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僅泛言:本件並未有債權存在,支付命令未經詳核即發出命令,高等法院有責任破解糾紛之發生,對此錯誤之爭執,早該發回原審法院再重新調查清楚,否則即應取消債權等語,對於
105年度再抗字第7號裁定有何再審事由,隻字未言,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謝靜雯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