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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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朱挺介 上列原告朱挺介與被告 莊淳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美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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