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鈞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833號),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865號),本院斗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六金簡字第3號),改由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王鈞諭得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仍基於洗錢之犯意及縱使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吳京育 」之成年人指示,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在花蓮縣○○市○○路○○○號7-11便利超商美崙門市,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寄交至台北市○○區○○路○○○號7-11便利超商龍京門市「吳*銘」收受,復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幫助該員所屬詐騙集團為詐欺犯行。嗣該詐騙集團收受前揭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日、時,向 呂亞杰許雲菁王瑋鑫陳美雀 施以附表所示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地,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王鈞諭提供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王鈞諭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法院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之;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參見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本案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表明其當時的戶籍地雖在雲林,但實際上並沒有住雲林,而是住在花蓮(雲檢偵卷第25頁、本院109年8月4日公務電話紀錄),且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於109年6月18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早在109年6月16日已經將戶籍遷到花蓮縣○○市○○街○○號,實際居住在花蓮縣○○市○○○○街○○號2樓之2,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刑事聲請狀可證,因此,本案被告之住所地是在花蓮縣,而非雲林縣。其次,被告本案行為地是在「花蓮縣○○市○○路○○○號7-11便利超商美崙門市」,而結果地即附表各被害人實際匯款之地點分別在苗栗縣、臺北市、桃園市、新北市,均非雲林縣,非屬本院轄區。故本院對於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並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併辦,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羅國榮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段│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新臺幣)││├──┼────┼────────────┼──────┼─────────┼─────┼─────────┤│1│呂亞杰│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11│108年11月│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1萬2012元│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月30日下午3時44分│30日下午4│居處操作網路銀行匯││戶││││許,佯為旅店負責人及郵局│時18分許│款││││││行員,致電告訴人呂亞杰訛││││││││稱網路訂房設定有誤 云云 ,││││││││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許雲菁│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11│①108年11月│①臺北市大安區信義│①2萬9985│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帳││││月29日晚間8時許,佯│29日晚間8│路3段178號7│元│戶││││為奇摩拍賣網賣家及銀行行│時45分許│-11便利超商 鑫復 │②1萬1030│││││員,致電被害人許雲菁訛稱│②108年11月│門市操作自動櫃員│元│││││網路購物設定有誤云云,使│29日晚間8│機匯款│③4萬9985│││││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時59分許│②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元││││││③108年11月│路3段182號兆豐│││││││29日晚間│銀行大安分行操作│││││││9時0分許│自動櫃員機匯款││││││││③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2段151巷6││││││││號7-11便利超商││││││││建南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3│王瑋鑫│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11│①108年11月│①桃園市龍潭區中興│①2萬9987│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月30日下午2時33分│30日下午3│路280號中興郵局│元│戶││││許,佯為旅店客服及花旗銀│時20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匯│②2萬9985│││││行行員,致電告訴人王瑋鑫│②108年11月│款│元│││││訛稱訂房退費云云,使其陷│30日下午3│②桃園市龍潭區中興│③8000元│││││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時43分許│路257號7-11便利│││││││③108年11月│超商龍欣門市操作│││││││30日下午3│自動櫃員機匯款│││││││時54分許│③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335號萊爾富便││││││││利超商龍潭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4│陳美雀│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11│①108年11月│①新北市八里區商港│①20萬元│①被告台北富邦銀行││││月26日上午10時許,佯稱為│28日上午11│路123號2樓臺灣│②22萬元│帳戶││││友人需要借款云云,使其陷│時46分許│銀行臺北港分行以││②被告國泰世華銀行││││於錯誤,依指示委託弟媳莊│②108年11月│存摺匯款││帳戶││││麗雲匯款│28日上午11│②新北市八里區商港│││││││時47分許│路123號2樓臺灣││││││││銀行臺北港分行以││││││││存摺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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