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林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聖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孫聖芬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皆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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