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 張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進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
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楊進雄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皆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