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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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00號聲請人 鄭宇莉 (原名 鄭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婉渝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373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1108003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199004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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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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