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56號原告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9,970元(即原告請求排除被告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