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懷民 被告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請求金額欄中關於「50萬6,12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萬6,13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蔡英雌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