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抗告人 陳振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連成 間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2年8月9日提出「抗告聲請狀」,核其內容係對於本院112年7月31日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及同日駁回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之2裁定均聲明不服。又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抗告人就上開2裁定提起抗告後,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電詢抗告人確認該款項係就何裁定提出抗告所為繳費,經抗告人覆以係對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抗告費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抗告人就本院上開所為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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