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九號
原告金森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原告寅○○○
卯○○辛○○乙○○甲○○癸○○辰○○伸益橡膠鞋業有限公司
設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共同訴訟代理人丑○○住原告己○○住訴訟代理人丙○○住原告戊○○住訴訟代理人庚○○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一之二號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之一法定代理人壬○○住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吳梓生 律師 張卓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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