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9號聲請人戊○○
丙○○乙○○丁○○上列聲請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陳報被繼承人甲○○○遺產清冊。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繼承人依第1156條第1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未於同條第2項所定期間提出遺產清冊,不得主張民法第1154條所定之利益;民法第1156條第1、2項、第1163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限定繼承,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被繼承人甲○○○遺產清冊,又遺產清冊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3項規定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月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