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3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3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3751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樓債務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
一、①債務人甲○○○○○○、 高青松 、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債務人 高文港 、戊○、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債務人乙○○○○○○、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