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成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且數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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