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減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85年3月至85年6月間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7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9243、9624、9747、11652、13701、1409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褫奪公權3年,嗣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2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係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因其所收受之財物數額經原確定判決認定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而依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即現行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足見其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後段、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