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63號
聲請人 黃瑭新 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
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之備查函件。
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依民法第62條之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時,應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其他聲請人為聲請時,並應附具資格之證明文件;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欠缺如主文所示之證明文件,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