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73號

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幸慧

相對人菁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建智

相對人 羅雨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