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告浩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潔
被告 徐明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呂煜仁
法官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告浩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潔
被告 徐明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呂煜仁
法官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