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告浩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潔

被告 徐明賢

安土美津子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呂煜仁

法官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