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65號
原   告  蘇駿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金鳳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
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