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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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人 黃純清 被告 王鐿臻
王秀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確定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黃純清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6號被告王鐿臻、王秀戀、 王彩珍 、黃 王淑娥 涉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再審,該原判決係以繼承人即被告王鐿臻、王秀戀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逕持被繼承人即其等父親 王居旺 之存摺、印章提領王居旺之南投竹山鎮農會帳戶內存款新臺幣54萬1,800元,而認被告王鐿臻、王秀戀均涉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王彩珍、黃王淑娥則因無從認定其等與王鐿臻、王秀戀有何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而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判處被告王鐿臻、王秀戀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王彩珍、黃王淑娥則無罪確定在案,被告王鐿臻、王秀戀所判處之罪刑分別於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考,並經調取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6號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被告王秀戀、王彩珍、黃王淑娥、王鐿臻分別為繼承人王居旺之長女、次女、三女、么女,有繼承系統表1份(見104他759號卷第66頁)在卷可參,而聲請人黃純清為黃王淑娥之配偶,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附卷可憑,則聲請人為被告王鐿臻、王秀戀之二親等旁系姻親,而被告王鐿臻、王秀戀目前尚存未死亡,有其等2人之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共2份在卷可佐,是依上揭法條所示,聲請人非受判決人,亦不合於得為受判決人提起再審聲請之人之要件,自不得聲請再審。此外,聲請人亦未依法提出原審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不得提出之事由,雖此部分應得補正,然聲請人既非得提出再審聲請之人,本件再審聲請之程序,於法已有未合,此部分無從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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