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虹妤 代理人 吳怡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虹妤應予免責。
理由
一、聲請意旨
(一)本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民事裁定認定伊於聲請更生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新臺幣(下同)773,380元,惟普通債權人僅受償477,017元,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伊不免責。
(二)伊於前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逾296,363元【計算式:773,380-477,017=296,363】,且普通債權人受償比例已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二、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法定數額
(一)按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二)查聲請人因積欠債務,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裁定於民國99年9月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因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亦不符合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1年5月16日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在案。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聲請前2年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773,380元,本件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剔除郵務費用及鑑定費用後,僅受償477,017元,顯低於前開數額,而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故本院於101年8月22日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下稱原不免責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並於101年10月15日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
(四)嗣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普通債權人逾296,363元,且普通債權人受償比例已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還款約定書、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台新銀行清償證明、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代收信用卡款客戶收執聯、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繳款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收執聯、個別協商協議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收業務繳款憑證、清償證明書、結清證明書、花旗(台灣)銀行通知、清償證明、臺灣土地銀行收執聯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71頁)。
(五)聲請人 陳報 還款結果,核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台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陳報結果相符(見本院卷85、89、91至99、105至107、109至113、117至123、125至129頁)。
(六)至台北富邦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報金額雖尚有不足,惟經聲請人嗣後補足,並提出台北富邦銀行傳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代收信用卡款客戶收執聯、玉山銀行存款回條為據(見本院卷第147至149頁)。是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陸續清償逾296,363元,且普通債權人受償比例已達其應受分配額之事實,堪可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編號債權人原債權債權總額(已扣除清算程序中受分配數額)公告之債權比例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296,363元×公告債權比例)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依據及卷證出處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0,687792,60410.08%29,87363,000債權人陳報(本院卷P89)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50,240895,89111.39%33,756清償證明債權人陳報(本院卷P131-132)、債務人提出清償證明(本院卷P33)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1,801916,21911.65%34,52638,115債務人提出匯款單(本院卷P57)4勞工保險局19,68018,5540.24%711結清債權人陳報(本院卷P85)5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0,781679,5568.64%25,606202,956債權人陳報(本院卷P91-99)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74,033258,3603.29%9,7509,750債權人陳報清償9,648元(本院卷P115)、債務人另匯款102元(本院卷P149)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0,473386,9964.92%14,58114,581債權人陳報清償14,477元(本院卷P101-103)、債務人另存入104元(本院卷P148)8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5,753467,3985.94%17,60429,073債權人陳報清償28,417元(本院卷P87-88)、債務人另存入656元(本院卷P147)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2,376303,9383.87%11,469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9,928565,6157.19%21,308清償證明債權人陳報(本院卷P105-107)及債務人提出清償證明(本院卷P51)1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2,0501,142,72614.53%43,06243,332債權人陳報(本院卷P109-113)12永豐國際商業銀行424,978400,6715.10%15,11520,733債權人陳報(本院卷P125-129)13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2,179350,8924.46%13,21887,791債權人陳報(本院卷P117-123)14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725,184683,7068.70%25,78426,416備註:1.本附表公告之債權比例欄,係依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清算事件101年4月18日公告之債權表比率計算。2.本附表編號9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1月18日同意合併,並以112年4月1日為合併基準日,合併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5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本院卷第87-88頁)。3.本附表編號13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費金融業務,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12月22日同意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業務移轉基準日為112年8月12日,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5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本院卷第117至118頁)。4.本附表編號14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之個人金融及財富管理業務,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6年同意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業務移轉基準日為10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