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