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於民國102年1月17日19時50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前,查獲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如附表所示)。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02號偵查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珮瑩附表:
1、電子遊戲機「九龍珠彈珠台」3台(共含IC板3塊)。
2、小鋼珠8.5斤。
3、現金新臺幣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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