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告丑○○
己○○○
癸○壬○○寅○○卯○○辛○○○巳○○辰○○庚○○戊○○丁○○丙○○○(禁治產人上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琪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子○○等七人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合計446.283平方公尺(原告聲明系爭土地遭竊佔面積合計為135坪,1坪=3.305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8,415元=39,458,1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應予補繳。
二、原告所列二名不詳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8月29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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