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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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住戶規約決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周發育
一、原告與被告崇大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住會規約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訂頒「管理費之收費之收取基準以坪數收費每坪新臺幣(下同)40元」之規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其訴請撤銷上開規約內容,並非取回應得管理費而已,亦不得以區分所有標的物價值為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提出被告崇大新城管理委員會已向屏東市公所申請准予備查函文,及被告法定代理人 羅嘉根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