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20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乙○○
樓5、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零壹佰貳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前於民國93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台幣550,000元整,簽立借據乙份;嗣於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並簽立協議書,約定協商還款條件如協議書內容。詎料債務人仍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款項,尚欠本金新台幣340,120元整,及自民國96年0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2202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340,12││8月11日起│││││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340,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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