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 郭月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惠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3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