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更一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承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485號),前經本院以通常程序判決管轄錯誤(112年度審易字第676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248號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承軒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以通常程序判決管轄錯誤(112年度審易字第676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248號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本院,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