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9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湯坤成 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坤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湯坤成(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4月1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審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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