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六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薛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