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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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 張勝雄 被告 江幸燁
康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以101年度抗字第1569號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在案,是原告依法須繳納本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