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伯瑋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伯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伯瑋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卓伯瑋前竊盜、加重竊盜、偽造有價證券、妨害自由等案,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其中加重竊盜、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受刑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935號上訴駁回,受刑人又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9年1月28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580號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前案)。受刑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
178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嗣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2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下稱後案)。上開前案、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被告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89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7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3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