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二二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犯竊盜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壹日,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四號駁回上訴確定(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