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19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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