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18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昱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湖簡字第1634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