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陳怡君 被告 洪志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7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蔡汎沂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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